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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审理原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民法典》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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