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人还钱的。
因此,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
否则,债务人都可以主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其双方而言仍是有效。
因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让人相应的损失。
另外,在实践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人,当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情。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