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需要原告举证,当被告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
债权人的原告对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负
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如果权利人提出存在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则该事实实际上是对义务人提出的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负责举证。同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亦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