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申请开始,需在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倘若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便可适当延长。
并且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过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 30 日。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平衡行政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它既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杂案件提供了充足时间,又能有效防止案件无限制地拖延下去。
值得留意的是,延长必须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同时履行告知义务,若未做到,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倘若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延期决定存在异议,可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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