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期限到期后,有两种结果,一个是
合伙企业解散,一个是继续经营。若
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若涉及继续经营,则合伙人重新签订
合伙协议,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如合伙企业解散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九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
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的税款、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
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