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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欠职工款怎样解决

黎* 天津-武清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3 17:15:17 488人阅读

企业破产欠职工款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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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需遵循法定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职工相关款项,包括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职工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债权数额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

(3)管理人会对职工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登记与核实,并形成债权表。

(4)若职工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首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申请;若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职工应在破产程序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债权核实结果有异议时需按法定流程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2026-01-03 22: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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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可优先清偿的债权范围。企业破产时,职工应知晓自身哪些债权可优先受偿,包括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这些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后优先处理。

(二)准备完整申报材料。职工需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证明劳动关系及债权数额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便于管理人调查核实。

(三)依法处理债权异议。若对管理人登记的债权表有异议,可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申请;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026-01-03 21:0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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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其财产需先清偿破产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和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之后再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或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社保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具体债权金额的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登记和核实确认。

若职工对管理人登记的债权内容有异议,可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请求;若管理人拒绝更正,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3 19:5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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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等款项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优先清偿,职工需依法申报债权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债权数额的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登记和核实。若职工对管理人登记的债权表记载内容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职工债权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6-01-03 18:1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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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职工所欠款项需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首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职工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准备并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债权数额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以便管理人准确核实债权情况。

2.管理人会对职工申报的债权进行全面调查、登记与核实,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额后,将结果记录在债权表中供相关方查阅。

3.若职工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申请;若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7:19: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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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22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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