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如果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