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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管辖地点怎么规定的(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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