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其中能体现未察觉异常、未理解诈骗意图的内容可作为证据。
(二)保留交易凭证,像转账记录、合同协议,交易流程不合常理但仍按要求操作,可侧面反映主观不明。
(三)寻找证人证言,第三方见证贷款过程中对条款提出疑问未获合理解释等情况,其证言有证明作用。
(四)以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为参考,缺乏金融贷款专业知识易被误导,可辅助证明主观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沟通记录、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都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可用于证明主观不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