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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8 18:08:48 已帮助24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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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具体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履行;
2、无约定的,可以达成协议来补充;
3、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然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5、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
6、其他标的,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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