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诺放弃支付利息的条款是具备有效性的。
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各方人士在缔结合同方面应始终秉持自主自愿原则。
当合同双方达成共识并对利息部分作出协议性的放弃约定时,这一作法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从根本意义上看,个人承诺书乃属于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
若该书面文件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心实意,其内容条款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承诺人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承诺内容并未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那么这份个人承诺书便可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然而,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承诺书的形成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真实反映;
其次,承诺书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承诺书的实施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承诺书的内容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原则。
唯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使承诺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亲自作出。
因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所以,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亲自作出。
即便其他第三方知晓要约的具体内容,并对此表示同意,也无法视为有效的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身,但也可以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何种情况下,他们的承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