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人
民法院可以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作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
赔偿协议。
2.
受害人和
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3.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