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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报名可不可继续

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报名可不可继续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4-03-02 18:42:02 已帮助14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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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报名可不可继续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①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②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其它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除特殊情形外,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始终保持在3家以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创新的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弥补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只能适用“最低价法”进行评审的缺陷,同时在采购程序的灵活性方面也具有较大的优势。根据财库〔2014〕214号文
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
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邀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供应商都应当在3家以上,即供应商至始至终应当保持3家以上。
3、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继续磋商的项目共有三类。根据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采购活动的项目有两类:一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二是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此之外,其它项目在磋商过程中如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15年6月,财政部又专门发布财库〔2015〕12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作了补充。该文件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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