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
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
防卫因素和
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
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
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
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
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附合规定情节的,
判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