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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不服,具体规定有哪些

诉讼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不服,具体规定有哪些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2-27 18:09:38 已帮助29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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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不服,具体规定有哪些
诉讼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等资料。财产分割诉讼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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