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方再婚通常不能成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因为抚养费数额取决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再婚不必然使子女生活成本降低。
(二)没有法定情形不能随意降低抚养费,法定情形有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或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等。
(三)若给付方想降低抚养费,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断是否降低及降低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虽然此条是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但反向推理,降低抚养费也需有正当理由,否则不能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