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方再婚通常不能成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因为抚养费数额取决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再婚不必然使子女生活成本降低。
(二)没有法定情形不能随意降低抚养费,法定情形有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或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等。
(三)若给付方想降低抚养费,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断是否降低及降低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虽然此条是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但反向推理,降低抚养费也需有正当理由,否则不能随意变更。
1.离婚后抚养方再婚,通常不能作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2.抚养方再婚不意味着子女生活成本降低,若无法定情形,不能随意降抚养费。法定情形如给付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或因犯罪收监等。
3.给付方若想降抚养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断降费及幅度。
结论:
离婚后抚养方再婚一般不能作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未出现法定情形不可随意降低,若要降低需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抚养费数额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方再婚不必然使子女实际生活成本降低,在没有法定情形时,不能随意降低抚养费。法定情形包括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或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等。若给付方觉得有必要降低抚养费,要先和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降低及降低幅度。如果遇到关于抚养费降低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后抚养方再婚通常不能成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抚养费数额由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抚养方再婚不意味着子女实际生活成本降低,若无法定情形,不能随意降低抚养费。
法定情形包括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或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等。
若给付方想降低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降低及降低幅度。
建议如下:
1.给付方应收集法定情形相关证据,以支持降低抚养费的诉求。
2.双方协商时保持理性沟通,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
3.法院判决后,双方都应遵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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