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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交货地能否为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交货地可以成为履行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履行地是可以由双方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的地点,因而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可以约定交货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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