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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对标的保留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增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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