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离婚专题 > 女方在监狱服刑,男方应在何处起诉离婚

女方在监狱服刑,男方应在何处起诉离婚

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在监狱服刑人员被监禁未满一年的诉讼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可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在监狱服刑人员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新修订:2024-03-0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吴彦明律师擅长:合同事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咨询律师
更多
吴彦明律师

帮助人数: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