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帮信罪结算金额认定,可按不同交易方式来确定。银行账户资金流转以银行交易记录的实际到账、转出金额为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记录的资金结算数额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按其与法定货币的兑换金额及实际流转情况判断。
(二)认定时要综合考虑资金流转链条,涵盖上游犯罪资金进入和下游犯罪资金流出等环节。
(三)多次支付结算行为需累计计算金额,但未实际完成的交易、未能成功结算的金额不应计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