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合同履行中,合同通常能通过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模式。虽然通常守约的一方会拥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但是违约方能
起诉解除合同吗?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即解除权的来源是法定或约定的。
综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款解除权人一般可确定为守约方或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即违约方能不能解除合同在民法典时代仍旧存在法律规定之上的空白。
但是,如果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会导致过高的费用承担,即履行不能的前提之下,违约方也将因进一步履行蒙受损失,那么法院也继续放任这种僵局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对此,《全国法院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了“违约方起诉解除”即“违约方不享有
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