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
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公民在遇到交通事故后,造成
伤残情况的,则肯定会面临着相关
伤残赔偿的认定情况,一般情况下,伤员或者积极的参加医疗救助,并在
司法机关的要求下进行各项事务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由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