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代为
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
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
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
保证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
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