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
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
抵押或
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
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
身份证件
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
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
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
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