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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和需要的材料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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