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应该提交的
证据有:
(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
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
6)需要
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
7)要求对方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