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国有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
使用权人应持以下文件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国有
土地使用证。
(二)有关准予注销的批文或证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种:
(1)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2) 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
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
(3) 是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三)
房屋所有权证。
2、关于审核、退出登录,《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除了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退出登录登记,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更名登记、更址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记簿上进行退出登录登记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