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
(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
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
2)复员、
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
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
3)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
知识产权;
(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
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