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保留好相关灾害证明等证据,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二)当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情况,收集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用行为表明不履行的证据,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先进行书面催告,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并保留催告和对方未履行的证据。
(四)对于根本违约,收集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五)若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六)若合同中有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时,按约定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