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供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证据,以及法律文书和申诉材料、和当事人真实的身份证明,并请求当地检察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