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
1. 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