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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受欺诈的婚姻是否可撤销

民法典受欺诈的婚姻是否可撤销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2024-03-05 13:41:29 已帮助14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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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受欺诈的婚姻是否可撤销
欺诈的婚姻取决于具体的情形,符合法定要件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婚姻无效的情形有所更改: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生效之后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生效之后添加的情形: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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