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找卖方开具发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开具发票是卖方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可以单独作为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此类纠纷并非行政法律行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平等交易的主体,并非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即便买卖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是作为买卖协议中的附随义务,同时协议法规定了出卖人需要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为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就包括了发票等相关资料,这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
第三,即便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买受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但该检举并不能强制要求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相应的发票,实质上并没有解决买受人的现状,有可能最终导致买受人造成损失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