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查封合法性,要求查封机关出具法律文书,查看法院裁定书等。若认为有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二)若查封合法,与债权人、债务人积极沟通。若债务人有能力,督促其还款,还款后申请解封房屋。
(三)若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四)和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如提供其他担保物置换房屋或制定还款计划解封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