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受理。原告
向法院起诉,应逆交超诉状和有关的
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
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
裁定书。
2、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超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
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
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
传唤双方
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
3、
开庭审理。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漏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窦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宜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