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此时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
1.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其他互联网合同,有约定履行地从约定;无约定则根据争议标的判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