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