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
2、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
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
3、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
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4、综上所述,集资房
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