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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