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仲裁时效期间通常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仲裁机构不再提供保护,但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延长。
2.仲裁时效会因一些情形中断,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3.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仲裁时效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4.若法律对特定商事纠纷的仲裁时效有其他规定,应遵循其规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尽早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
2.若遇到可能导致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证明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
3.对于特定商事纠纷,需了解相关法律对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确保在规定时效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