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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房产税减免政策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这就是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一部分内容了。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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