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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撤回诉前财产是否保全

民事诉讼法撤回诉前财产是否保全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9 08:39:14 已帮助46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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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 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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