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租住一定年限(一般为3年至5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予以腾退。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不得分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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