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确定每农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故很多机关部门认为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依照我国农业法的规定,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规定内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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