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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动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户口管理部门。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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