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物权转移的时间被确定为通知到达第三人之时。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若第三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人便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替代实际的交付行为。
在此过程中,当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指示交付达成的约定生效,同时转让人将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通知给第三人,此时物权便发生了转移。
该规定清晰地明确了在指示交付这种特殊交付形式下物权变动的具体时间节点,这对于准确确定物权的归属以及切实保障交易的安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能有效避免因物权归属不明确而引发的交易纠纷,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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