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的情况: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也能请求适当减少。
(二)无约定的情况: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践里常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房屋差价等来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