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义务的认定需依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且买受人接收,或按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均视为完成交付义务。双方应保留交付或接收的凭证,如物流签收单、单证交接记录等。
(二)付款义务需按约定履行。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若对价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建议通过可追溯的支付方式,并保留付款凭证。
(三)质量需符合约定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若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需保留质量问题相关证据,如检测报告等。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严格遵守。双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构成违约,守约方需保留违约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