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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
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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