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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怎么确认
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怎么确认
我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作为解决居住问题。而且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广告,其中还存在欺诈的信息,没有房子,却也拿出来租赁,骗取租金,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2024-02-24 14: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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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怎么确认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怎么诉讼(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那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是选择直接去海事法院起诉,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呢?这个问题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分析:1.诉讼成本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300元。2.诉讼进程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对结果不服的只能向高级法院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怎么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欠款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一个纠纷发生以后,想要对有关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话,最有可能的就是到法院进行诉讼,那么对于欠款合同发生纠纷以后,要怎么对有关事项进行起诉呢?而且起诉的话应该到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呢?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杨天隆律师解析。一、怎么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
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应该如何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20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20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已跟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可是卖家隐瞒了我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这一件事情,所以产生纠纷,我想起诉他,但是不知道在哪个法院,请问房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我叔叔前几天研发了一种黑科技,当时去申请了专利权了,现在申请了专利权认定为无效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不服,有了纠纷怎么确定专利权管辖法院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将来法院确权后仍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二、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吉林房屋买卖纠纷状告对方管辖法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房屋买卖纠纷状告对方管辖这一问题,解答如下: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是要如何的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如何的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20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20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你土地租赁纠纷管辖权是怎样的?我们 最近跟承租方那边有纠纷发生但是不知道怎么解决所以我想咨询下您。谢谢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爷爷去世了,家里的亲戚都在争遗产,现在闹上法院了,爸妈不让我去,我想咨询下继承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呢?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继承纠纷管辖如何确定的解答。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朋友在外地租房,和房主产生了房屋租赁纠纷,所以想帮他咨询一下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希望懂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对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所以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解答,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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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29 22:39:08
nh 会影响征信的。
问题:房子当初低压给银行贷款了现在房价掉了如果不还钱了房子不要了会影响征信吗?
王淳律师
2024-05-29 18:01:14
你好,最好跟房产局问清楚。你描述的情况,一般需要公公、大姑姐、放弃继承份额,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问题:我想过户房子㇏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子㇏婆婆已过世㇏有2个大姑姐㇏需要什么证件?
钱威律师
2024-05-26 08:14:1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不交物业费,物业发短信说要起诉?
王淳律师
2024-05-29 18:04:19
你好,一般只能预收6个月的物业费,超出部分是违规的。
问题:我是业主物业公司对一次交两年物业费给予很大优惠我可以交吗违反相关规定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25 07:01:21
自己的房子改造只要不占用邻居的地,不遮挡邻居的阳光,不用在意
问题:自己房子改造,邻居不同意如何处理?
钱威律师
2024-05-24 20:10:13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意外造成火灾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烧坏小厂房,各种机械不同程度受损,自己核算损失结果是五十万,但是也提供不了购买合同和购买发票?
叶清风律师
2024-05-24 11:28:10
你好,不可以的,你可以办证之后再加名字
问题:购房时是我自己的名字上房办房产证时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吗?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2:33
你可以联系我,我是司律师,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问题:我女儿和对像离婚多年但对像婚前有债务,但是债务还钱走我女儿账号,但又怕买房㝍在女儿名下受扦连?
吕美亮律师
2024-05-22 12:00:40
担保期最长两年,你可以委托律师给你提供代理。
问题:十年前给我爸私人担保十四万,现在人家要保全我房子,?
钱威律师
2024-05-22 09:24:06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房子二次抵押可以吗?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2:33
你可以联系我,我是司律师,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问题:我女儿和对像离婚多年但对像婚前有债务,但是债务还钱走我女儿账号,但又怕买房㝍在女儿名下受扦连?
吕美亮律师
2024-05-25 07:01:21
自己的房子改造只要不占用邻居的地,不遮挡邻居的阳光,不用在意
问题:自己房子改造,邻居不同意如何处理?
钱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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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意外造成火灾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烧坏小厂房,各种机械不同程度受损,自己核算损失结果是五十万,但是也提供不了购买合同和购买发票?
吕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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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最长两年,你可以委托律师给你提供代理。
问题:十年前给我爸私人担保十四万,现在人家要保全我房子,?
钱威律师
2024-05-22 09:24:06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房子二次抵押可以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29 22:39:08
nh 会影响征信的。
问题:房子当初低压给银行贷款了现在房价掉了如果不还钱了房子不要了会影响征信吗?
王淳律师
2024-05-29 18:01:14
你好,最好跟房产局问清楚。你描述的情况,一般需要公公、大姑姐、放弃继承份额,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问题:我想过户房子㇏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子㇏婆婆已过世㇏有2个大姑姐㇏需要什么证件?
钱威律师
2024-05-26 08:14:1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不交物业费,物业发短信说要起诉?
王淳律师
2024-05-29 18:04:19
你好,一般只能预收6个月的物业费,超出部分是违规的。
问题:我是业主物业公司对一次交两年物业费给予很大优惠我可以交吗违反相关规定吗?
叶清风律师
2024-05-24 11:28:10
你好,不可以的,你可以办证之后再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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